重庆纯水设备解读:《黄河保护法》如何促进黄河流域工业企业的绿色发展
【重庆水处理设备网http://xqccscq.com/】《黄河保护法》通过立法将国家重大战略转化为指导具体行动的法律,为今后整个黄河流域的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其中,“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节水”的方针将深刻影响黄河两岸的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本文将从企业的角度,看《黄河保护法》如何促进黄河流域工业企业的绿色发展。 “一盘棋”下,强化行政许可。 《黄河保护法》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对黄河流域保护机制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统筹性。法律规范的表现之一是国务院的整体决策权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从中央行政机关接收。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综合指导和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协调跨区域、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黄河流域部分资源的使用许可权由中央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具体包括: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分配。国务院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国务院批准,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在取水许可审批级别上,黄河干流取水、重要跨省支流指定河段以上取水由国务院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审批。其他取水口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黄河流域,国家实行高耗水行业负面清单和淘汰高耗水行业目录。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高耗水行业负面清单和淘汰高耗水行业目录。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划定水资源超载区、临界超载区和非超载区的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将根据最新的划界结果对该区域实施差异化管理。国家对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国务院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未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 可以看出,有些行政许可事项是国务院直接审批的,有些不是中央行政机关直接审批的,但国务院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对地方行政机关的审批权限有直接影响。这些都体现了黄河流域保护的整体性,也提醒黄河流域沿线企业不仅要关注地方政策,还要密切关注国家层面黄河流域保护的大政方针政策,提前做好预判和预案,避免因“资源约束”而陷入被动局面。 水资源刚性约束倒逼企业节水。重庆纯水设备 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并明确写入法律,以法律形式保证其“刚性”执行,主要体现在: 1.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这个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全称是《黄河流域高耗水行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分为国家用水定额和地方用水定额。地方用水定额是国家用水定额的补充或收紧。黄河流经其他省区供水区的黄河流域和其他有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用水量超过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2.取水规模以上单位实行取水在线监控。在线监测是企业并不陌生的一种监管方式。取水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不是《黄河保护法》首次提出的。一些水资源短缺的省市早在2014年就提出了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要求。然而,这些规定无论是效力水平、适用范围,还是处罚力度,都远远不能满足整个黄河流域节水监管的需要。《黄河保护法》借鉴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从法律层面对取水在线计量设施的安装做出了统一规范。其中明确要求,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必须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另外,从经济角度制定处罚措施,明确、详细、有力,让取水单位“不敢”故意违法。 关于“取水规模以上”的问题,《黄河保护法》规定“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021年6月水利部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加强取水监测计量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地表水年允许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允许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原则上应当安装在线计量设施。这个“取水尺度”是国家标准。笔者认为目前可以作为参考,重庆GMP纯化水设备但不排除水行政主管部门下一步会对黄河流域进行专门规定。 3.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建立水价体系,促进节约用水。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高耗水行业和服务业用水价格逐步提高,非居民用水价格超限额逐步提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黄河流域全行业节约用水。另一方面,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了有利于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节约集约利用的价格机制,对高资源消耗行业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 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 1.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进一步提高。一方面,在国家层面,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单独制定了严于一般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另一方面,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期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2.地方性污染物不再是监管空白区。这部法律规定,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行业和特殊污染物,以及国家有具体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定,为存在(一)工业密集,突出的水环境问题;(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3)流域或区域水环境状况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种情况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从法律层面界定了新污染物控制和治理的行政责任。对在用化学品的系统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将很快提上日程。加快有毒有害物质的绿色替代,减少黄河流域石化行业新污染物的排放,重庆纯水设备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4.企事业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法》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力度不够。除了一般性的禁止,直接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相对较少。相关企业采取了防渗漏措施,建设了地下水水质监测设施进行监测,基本可以认定为合法。《黄河保护法》借鉴《地下水管理条例》,专门制定并公布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使上市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明确,同时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 5.这部法律进一步加强和运用了行政执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原法》等法律都有“代孕处理”和“强制拆迁”的相关规定。《黄河保护法》在现有适用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了这两种行政执法方式的适用对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擅自损毁或者占用黄河流域淤地坝的,经责令限期治理而未实施的,或者经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而未实施的,予以治理或者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于在黄河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还规定除罚款外,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代为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然,除了以上几点,企业的主要责任还体现在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鉴于现有法律,本法没有重复列举。重庆GMP纯化水设备 笔者认为,《黄河保护法》是一部高质量的流域立法。根据黄河流域的实际症结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必将推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议沿黄流域企业注意加强学习,尽快将相关新要求融入企业环境合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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